本地法例已經告別英王了嗎?_妞妞撲克牌遊戲app

  近日立法會三讀通過《2024年景文法(雜項制定)規則草案》,對法律進行安適性修訂。當中備受關注的,相信是規則以廢除或代替的方式,刪去法律條文中過期及難受應香港憲制身份,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因此規則一通過,很多評論文章便以別了女王陛下、終結戀殖心理等形容規則。固然本文以為有關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但願為讀者提供另一種角度,以供參考指正。

  香港在回歸時已經離別英王

  在香港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已經作出《全國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意》,除了制定24條香港原有法例及附屬法例的部門或全部因抵觸香港根本法而不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外,還制定了若香港原有法律存在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需要以該《決意》訂明的替換原則取代。該替換原則制定,香港原有法例當中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國政府等相雷同名稱或詞句的條款,如該條款的內容是關于香港土地所有權或涉及根本法所制定的中心控制的事務和中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則該等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辯白為中心或中國的其他主管機關,其他場合下應辯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任何總督、總督會伴同政局、布政司、妞妞高手技巧律政司等,應相應地辯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伴同政會議、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等。其余任何有關立法局、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等,應相應地按照根本法的有關制定進行辯白和適用。

  以上的替換原則在香港回歸當天已經通過《香港回歸規則》在特區實施。《香港回歸規則》第6條指示《釋義及通則規則》參加附表8,以應用替換原則統一改動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回歸后的辯白。由此可見,香港在回歸當天已經以《釋義及通則規則》中訂明的替換原則,統一改動香港原有法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并以能夠符合香港回歸后的憲制秩序的字眼取代。

  換言之,《2024年景文法(雜項制定)規則草案》中某些改動,原先就已經通過《釋義及通則規則》附表8的替換原則進行改動。相關的範例包含有《破產規則》第36、113和114條有關立法局的提述。它們在回歸當天已經由《釋義及通則規則》附表8第15條改為依照根本法有關制定辯白,即應被辯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而在1998年4月9日,《釋義及通則規則》作出了修訂,當中新增的第21A條明確制定香港原有法律對立法局的提述,將辯白為對立法會的提述。因此,《破產規則》對立法局的提述,在回歸當天已經改動為立法會,其后進一步通過《釋義及通則規則》的修訂明確有關改動。雷同的範例還有《郵政署規則》第22、31(1)、32(1)(m)條對女王陛下的提述、第5、14(a)、(b)、(c)和(d)及32(5)條對總督的提述和《刑事訴訟程序規則》附表1表格4中對高級法院的提述等。它們實際上都已經透過《釋義及通則規則》的替換原則作出適當修訂。因此香港并不是在最近才離別英王,而是在回歸當天便已經替換了具有殖民地色彩妞妞線上賭場的字眼。

  《2024年景文法(雜項制定)規則》提高法律確認性

  然而,《2024年景文法(雜項制定)規則草案》的相關修訂還是有實際意義的。首要,《規則草案》對香港法律條文的直接修訂,使香港市民不需要另有查找《釋義及通則規則》的替換原則,便可以懂得條文的真正意義,避免產生香港仍然未去殖的誤解。另有,以過往經驗來看,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法律條文有可能引起法律爭議,而相關的修訂則可以帶來法律確認性。

  以2024年的華天龍案為例,案中的此中一個爭議點是《官想法律程序規則》第25(1)條和《高級法院規則妞妞新手必看》第12E(2)及(4)條中有關沒有授權就妞妞撲克牌遊戲任何針對官方(Cron)提出的申索進行對物法律程序,或授權截留、拘留或出售屬于女王陛下(Her Majesty)或政府的船舶中對女王陛下和官方的提述,應否被視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述,以及應否延伸至對中心人民政府的提述。

  固然法院在華天龍案中并沒有直接處理有關爭議,但它卻以附帶意見的方式發布意見,并以為若把兩條規則中對女王陛下的提述辯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心人民政府將會嚴重拉伸法律辯白原則的界限,因此批准原告所指,有關的提述應被辯白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由于華天龍案并沒有直接處理兩條法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應如何安適香港回歸后的憲制秩序的疑問,故此仍然存在有關字眼應如何辯白的爭議。如今《2024年景文法(雜項制定)規則草案》的通過,能夠改正部門香港法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并以符合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字眼取代,避免將來由法律模糊不清引起爭議,是一項必須之舉。

  香港仍然需要更新法例字眼離別英王

  不過,香港離別英王的任務尚未完工,香港法例中還保留不少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需要特區政府逐一改正。固然《釋義及通則規則》訂立了明確的替換原則,不少案例亦以平凡法的方式對香港法例中的字眼進行去殖化的工作,但這種做法需要市民同時查找《釋義及通則規則》和相關案例,對沒有法律底細的普羅民妞妞專業技巧眾,無疑是一項挑戰。而且正如上文所述,某些案例對應該如何辯白香港法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還未形成司法共識,需要政府牽頭更新法例,提高法律確認性,減少發作爭議的可能。

  總括而言,固然香港在回歸當天已經通過《釋義及通則規則》的替換原則離別英王,但香港法律仍然存在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構成法律懂得的難題。特區政府要繼續對香港法律進行去殖化的工作,使香港法例在字眼上能夠完全離別英王。

  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