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近日接納電視節目《清心直說》拜訪時,批駁法庭將個人權利凌駕社會長處,指香港司法機關文化過去二十長年來完全是誤入邪路,判決不是瞄準真正重點,而是著眼於律師的論點,司法機關文化應該進行革新,并從最高層妞妞牌型開始,令其重新覆原平凡法的精神,并指法官有份助長上年抗議事件。作為深諳司法機關內情、在香港司法界德高望重的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敢於直言,直指要害,所言振聾發聵,發人深省!
就在昨日,因涉嫌違背香港國安法中串通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黎智英,竟然獲批準保釋!眾所周知,過去半妞妞賠率推薦年來香港出現大批棄保逃亡的個案,都是源於法庭的縱容;而黎智英涉嫌多項罪名,被指存在明顯的逃亡風險,主審法官居然做出這樣的決意,其實令人詫異!依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35條,律政司據理力爭,繼續上訴要求在等待上訴時期先繼續還押被告;然而,法官謝絕律政司申請,多案纏身的黎智英竟然實時獲準保釋。
法官豈能被律師牽著鼻子走?
法院是維護社會公義的最后堡壘,若法院作出的裁決有失公允,則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社會將陷於慌亂。種種現象表明,司法革新勢在必行。
烈顯倫指出,香港司法機關的判決不是瞄準真正重點,而是著眼於律師的論點,他又指出此中很多論點相當好笑,但法官覺得有責任要考慮那些論點并為沒有充分考慮而認錯,實在他們的技術責任是審理兩方自己呈交的材料,而不是所謂的律師論點,那不是法院的職能。法院不是做考官,給考卷評分。
事實正如烈顯倫所言,某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擺錯了姿勢,不是將自己置於居中的位置,理性傾聽控辯兩方的意見,而是把身子側向了辯解席,過於看重被告及代理律師的各種奇談怪論。
在上年修例風波中,被檢控的暴力違法人士個個都將自己包裝成人權衛士民主如何開始玩妞妞鬥士,大呼自己愛香港為了香港的未來。一些法官竟然被這些人滿腔熱血打動,甘愿充當政治態度的裁判官,只要辯解詞寫得煽情、有文采,就會遭受法官的青睞;於是,不該輕判的終極輕判,不該保釋的終極保釋妞妞實戰技巧。甚至有法官當庭讚譽暴力犯法的被告珍惜香港,優秀嘅細路,是有抱負、有夢想的青年人,令人瞠目結舌!而被輕判的被告,對法律毫無敬畏感,對自己的犯法行為毫無悔意;獲準保釋的嫌犯,更有不少人棄保逃亡。試問:這莫非不是打了主審法官的臉嗎?
根本法賦予香港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判案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尊重,司法機關的權威性也源於此;但某些法官不愛惜這些,甘愿被律師牽著鼻子走,如此放低身段,并非開明的表現,實屬對法治精神的不尊,對法律的不忠,對社會的不擔當任,司法機關的這種文化確切十分荒唐!
再以黎智英昨日獲保釋為例,黎智英的律師稱,愿意留在寓所,不採用社交媒體,不做相關評論,并以電子儀器監控其動向,主審法官竟然批準了黎智英的保釋請求。但黎智英是反中亂港的總舵主,他和外國勢力過從甚密,俗話說狡兔三窟,誰能知曉黎智英還有什么秘密通道?誰能保證黎智英不會棄保逃亡?對這樣一個多案在身的人,怎能輕易相信代理律師的允諾?
法院豈能避重就輕?
烈顯倫指出,終審法院曾嚴肅批駁香港法院的作風,第一是強調案件不需繁複解析,因案件著眼於法例裏的幾個字眼;第二是律師引用專家的意見法庭而又受理,導致他所謂的艱澀爭論;第三是法例本身的立法歷史基本無關宏旨;第四是法庭依賴所謂的專家是誤導;第五是用標籤遷移了注意力,輕忽了被告的方法,那才是要解析的重點。
烈顯倫所指以上五點,可謂句句在理,字字戳心。平心而論,修例風波時期的暴力違法案件,案情十分簡樸,此中并非藏匿著三十六計。暴力便是暴力,違法便是違法,就連平凡市民都看的清清楚楚,但到了法庭上,法官把大批精力放在了律師列舉的專家意見上,作出的妞妞撲克牌策略判詞艱澀難解;當公共質疑有嫌犯被輕判時,某些司法人員又高高在上,取笑市民不懂法律。而一些被告一旦貼上學生青年人愛香港的標籤,好像就擁有了免罪金牌,法官對這類被告老是輕輕放過。
任何法官審理案件,都必要以法例裏的幾個字眼作為根據,豈能以法例本身的立法歷史、被告身上的標籤、專家的艱澀解讀作為重要根據判案?如此避重就輕、捨本求末,是技術精神和技術才幹不足?還是有意所為?相信這類案例積少成多、積非成是,公共已經看得明明了白。
濫用根本法豈能容忍?
烈顯倫表示,他對事不對人,所針對的是三方面:第一,律師濫用根本法而法庭又容忍;第二,濫用公法程序,尤其是重複行政區定的程序;第三,很多法庭判決失了焦點。
世界赴任何盡力都是有界線的。根本法賦予香港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這些盡力并非沒有界線。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不受干涉,司法人員判案不受法律追查。但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必要明了:必要依法判案,不能僭越盡力,不能違背公法程序。
以往,香港出現過司法人員僭越中心盡力的情境,在審理修例風波時期的案件中,又出現法庭容忍律師濫用根本法的情境。比如,有律師以為,根本法保障香港住民遊行、聚會、示威的權利,卻不言不談被告介入的是未經批準的遊行聚會,或在遊行聚會中有暴力行為;有主審法官竟然容忍其斷章取義、曲意解讀。又比如,有律師稱被告的言行并未違背根本法,但被告聲明的政治口號明顯煽動分裂國家。如此事例,屢屢出現。
如何懂得根本法?某些法官表現得極度緩慢,常常掉入某些律師建置的邏輯陷阱,提不出有力的辯駁觀點。根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身份,堂堂法官莫非可以對根本法一知半解嗎?莫非可以任憑律師濫用根本法而束手無策嗎?
烈顯倫的批駁,如同重槌伐鼓,司法機關應該警醒了!司法革新是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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