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亂評假釋規定暴露了什么?_妞妞免費遊戲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撰文,聲稱《維護國家安全規則》改動假釋制定后,懲教署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范圍,又稱新修訂的假釋規劃具追溯力,涉嫌違背《香港人權法案》。懲教署隨后發布宣示,譴責對方言論失實兼且具誤導性。陳文敏之后接納美國媒體拜訪,繼續進攻抹黑特區政府,聲稱自己只是提出具爭議性的法律觀點便遭譴責,又指政府的回應并未明晰界定危害國安云云。

  陳文敏的言論,反應出他跟其他亂港分子有著同一種通病。他們總愛拿言論自由說事,但他們口中的言論自由,說究竟就是只準他們講,別人不能辯駁或澄清,否則就是妨害言論自由。誠然,縱然是胡說八道,只要其言論不是旨在煽動仇恨,也可視為言論自由,但陳文敏既然標榜自己的法律學者地位,當其發布與不符事實的言論時,當局天然有責任作出回應,何以此舉會被他說成言論自由被削妞妞賠率推薦減?

  撇開所謂的言論自由疑問不說,陳文敏提出的所謂質疑,法理上亦是站不住腳。先說他提及的假釋,實在是指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可否提早獲得開釋,而他口中的新制定,實際上是指政府早前修訂了《長期禁錮刑法覆核規則》、《監管釋囚規則》和《牢獄條例》,訂明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在囚人士獲得減刑或提早開釋不會不利于國家安全,否妞妞撲克牌心法則該在囚人士不得獲得減刑或其個案不得獲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開釋或覆核妞妞贏錢心法其刑法。

  囚徒無必定提早開釋權利

  從上述修訂中可以看到,在囚人士在修例前所判處的刑期,不會由於修例而增加,亦不會由於修例而被加控。以早前被拒提早開釋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為例,他現時不過是要服完法院因其觸犯香港國安法而判處的刑期,并沒由於《維護國家安全規則》的規定而加刑,亦沒由於新法例的規定,使其法例生效的其他作為而被加控。我們加倍不要說,修例后署方實在還是可以提早開釋正在服刑國安犯,所謂新制定有追溯力之說,又是從何談起?

  須知道,《香港人權法案規則》第12(1)條指出: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于發作那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法不得重于犯法時法律所制定。犯法后之法律制定減科刑法者,從有利于行為人之法律。換言之,縱然有人以為修例有可能降低在囚人士提早獲釋的時機,但在對方既然沒被加控、刑期亦沒加重,修例本身又沒減低罰則,天然不存在囚徒會在修例后不獲得自動減刑的場合,意味著修例基本不可能違背《香港人權法案規則》。

  除此之外,誠如署方在回應時指出,不論修例前還是修例后,香港法律都從來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定獲得提早開釋的權利。以《牢獄條例》第69(1)條為例,規則指妞妞網上賭場出:服刑中的囚徒如實際刑期過份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優良而依照本條的制定獲得減刑。條文上用上可字而非必,便意味著懲教署署長亦可基于其他因素而不予減刑。既然囚徒不論有否觸犯危害國安罪行,也是不一定能夠由於勤奮或行為優良而獲提前開釋,修例后的新制定又算什麼具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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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署長可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范圍之說,亦是混淆視聽。陳文敏提到《維護國家安全規則》第7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d)款: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此句提述實在很好懂得,意思顯然是指立法前已于本地法例訂明的危害國安罪行,以及立法后可能還會再訂立的其他危害國安罪行。對于現正服刑的國安囚徒而言,他們天然不可能由於未來才訂立的國安法例而入獄,法例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安罪行,天然是指立法前已于本地法例訂明的危害國安罪行。

  舉個對照代表的簡樸範例,立法后并入《維護國家安全規則》的煽動動機罪,實在早在香港回歸前,已存在于《刑事罪行規則》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在立法前煽惑他人憎恨中心或特區政府,被法院裁定觸犯原有的法例罪成而入獄,便屬于《維護國家安全規則》第7(d)條所提及的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署長便需依據新的假釋制定,信納對方不會不利于國家安全,才可準予提早開釋。

  居心混淆視聽違學者操守

  由是觀之,不涉國安罪行的囚徒實在是不會由於新的修例而遭受陰礙。陳文敏以法律學者自居,莫非會無知道特區政府訂立《維護國家安全規則》前,原有法律中也有訂明一些危害國安的罪行乎?還是他原來早已知道,只是掛心與其政治理念接近的囚徒在修例后未必能獲減刑,于是刻意在雞蛋里挑骨頭,居心混淆視聽?這個疑問,答案其實閉口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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