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駁回妞妞娛樂城官網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涉及所謂流水式聚會而被判刑的上訴申請,保持其介入未經批準會集罪判罪。被告上訴的重要理據在于終審法院應跟從英國最高法院案例作出判決。終審法院的判決則清楚表明英國法院案例并無約束力,香港法庭不必跟從,人權更不能成為非法聚會的原因,黎智英等人借此脫罪的圖謀正式宣告破產。
對于終院判決,不甘孤單的彭定康又走出來說三道四,向英國《衛報》質疑判決不公平,又稱身為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的廖柏嘉介入此中,令人加倍難以接納,甚至公開嘲諷廖柏嘉對法律的部門觀點,或許從希思羅機場的甲等艙候機室,到香港國際機場途中發作了變化。意思是指廖柏嘉沒有認同黎智英等人的上訴,是違反法律精神、政治打壓云云。這不只是信口雌黃,更是含血噴人。
事實上,廖柏嘉的判決并沒有疑問,有疑問的是彭定康。英國案例從來只供參考,不是最高指示。更主要的是,終審法院一錘定音,根據《香港人權法案規則》裁定人權不能逾越法律限制。終審法院對上訴的裁決,完全建基于公正公平的法理根基,不會由於被告的特殊地位而陰礙判決,只按法律和證據判決,充分彰顯了法治精神,更凸顯了平凡法司法原則下香港擁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公開進攻法庭殘害法治精神
彭定康的妄論述明他基本無知法律為何物,無知司法獨立為何物,公開干預、進攻法庭判決,這是什麼法治精神?嘲諷的是,他對終院的批駁同樣可以套用在正在止暴制亂的英國。看看英國法院如何配合英國政府的止暴工作?24小時開審、快審重判,有沒有講什麼人權自由?彭定康為什麼不出來仗義執言,狠批英國法院?這樣雙標的政客有什麼資格出來對香港指手畫腳?
2024年8月18日,前民陣計劃旨在搗亂特區社會秩序的所謂流水式聚會,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涉案,受審后被裁定組織及介入未經批準會集兩罪罪成,被告一直不服裁決連續不斷上訴,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其理據是法庭有責任確保判罪相稱,即日游行絕對和諧,眾被告行使其和諧聚會的憲法權利,終極被判罪并不相稱云云。他們并引用英國最高法院DPP v Ziegler及NI Abortion on Services案的判決佐證,表示香港應跟從有關判決。黎智英等人的上訴理據基本不成立,理由有二:
一是香港法庭不必跟從英國高院的判決。香港與英國固然同屬平凡法系統,英國的判決對香港有參考性,但沒有約束性,更沒有強制性。香港與英國有差異的法律底細,香港的法例與英國法例也有明顯差別,決不能由於兩者都屬于平凡法司法轄區,香港就必要完全跟從英國的判決。黎智英等人的上訴以至彭定康的謬論,最荒唐一點便是將英國的判決視作香港法庭的最高指示,凡英國的判例香港都必要跟從,否則便是違背法治,這將置香港的司法獨立于何地?彭定康到底懂不懂什麼叫法庭獨立審理?
二是人權不能成為非法聚會的借口。《香港人權法案規則》第17條表明,和諧聚會之權利,應予確定。除依法律之制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眾安寧、公眾秩序、保持公眾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須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這說明行使聚會權利有三個條件:一必要和諧;二必要依法,包含有向執法部分申請;三不能凌駕國安、公眾安寧、公眾秩序、公眾衛生或風化。
終院的判決明確了相關原則。被告加入的非法聚會,既不能說完全和諧,也沒有依法申請,更公開妨妞妞娛樂城會員害公眾安寧,這樣的所為在全世界都屬于違法,都必然遭到嚴肅打擊,目前黎智英企圖借用英國的案例來翻案,在道理、法理、常理上都說不過去。
法官亦明確指出,各被告試圖挑戰《公安規則》第17A(3)(a)條──明知而介入未經批準會集罪條文違憲明顯妞妞必勝技巧地不成立,而針對被告判罪事實根基之上訴亦已被駁回,意即其控罪早已裁定成立,法庭在判罪之前毋須再額外作相稱性測試。
法理已經十分清楚,黎智英等人的上訴基本缺乏理據,彭定康出來放肆批駁抹黑,更是歪理妞妞app連篇自暴其醜,連亂港勢力一眾打手也不敢出來質疑法庭判決,一個政壇老電池卻在連續不斷博表現,刷存在感,這是自嘲還是自虐?
不敢批駁英國法庭半句
彭定康為了顯示自身的敢言和價值,更將矛頭指前進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廖柏嘉。法官不是英國政客,豈能讓彭定康之流可以在沒有理據之妞妞娛樂城活動下放肆諷刺以至進攻?試想假如在英國內地,彭定康敢口沒遮攔抹黑一位德高望重的法官?敢批駁英國法庭半句?在當前英國騷亂時期,英國法庭為配合政府的止暴制亂工作,對于犯人判刑絕不手軟,法官也不會由於什麼人權自由而輕判,但彭定康敢質疑法庭判決,敢嘲諷法官突兀發作了變化嗎?
不敢的,由於他知道后果。古代人說:富則多事,壽則多辱。彭定康已經80歲,中國古代80歲叫杖朝之年,意思是80歲可以拄杖出入朝廷,以示尊敬。但彭定康80歲卻沒有發布任何有益社會之言,做過什麼有利社會之行,反而為了長處蒙蔽了理智和人性,壽則多辱正是末代港督的真實寫照。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