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打擊港獨分子重在震懾分離勢力_妞妞撲克牌攻略

在香港回歸祖國23年的特殊日子,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這是繼香港根本法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規定的第二部法律。就在這部法律頒布實施前幾天,一班反中亂港頭面人物猶如熱鍋上的螞蟻,亂作一團。亂港四人幫成員黎智英向法庭申請企圖離港赴美,陳方安生公佈退出政壇,李柱銘轉態批港獨、表示擁護一國兩制;香港獨立聯合召集人陳家駒出逃歐洲,提出香港城邦論的陳云公佈退出香港社運;香港眾志的黃之鋒、羅冠聰、周庭公佈退出該組織

一部法律定香江,亂港分子心慌慌。香港國安法已顯示出強盛震懾力,前兆著香港由亂到治的轉機已到臨。事實上,國安立法旨在打擊港獨分子,重在震懾分解勢力,這部法律彰顯出的底線思維,正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才幹當代化的主要標志。

兩套機制防漏網

在昨天舉行的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慶祝酒會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國安法顯示中心政府決心覆原香港不亂,決心保衛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免受少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所害,亦決心貫徹及完善一國兩制。

正如林鄭所說,國安立法體現了中心的最大決心。眾所周知,根本法23條立法疑問至今沒有妞妞賠率落實;落實機制的缺失,令香港成了國家安全的法外之地。此次香港國安法的亮點之一,便是建置維護國家安全的雙套落實機制。一套機制是香港特區主導,設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警務處等部分擔當執法,律政司擔當檢控,高級法院(國安特別法庭)擔當審訊。另一套是由中心主導,設立駐港國安公署,這是繼香港中聯辦、交際部特派員公署、駐港軍隊之后的第四個中心駐港機構。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制定,駐港國安公署對三類危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參與的複雜場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難題;(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場合;(三)出現國家安全面對重大現實恐嚇的場合。第五十六條制定:依據本法第五十五條制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法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擔當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查察院指定有關查察機關行使查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訊權。

如此一來,中心和香港兩套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體系,劃出了明晰底線,織起了嚴密的防控網,以防漏網之魚。

多項原則防侵權

在昨天於國妞妞遊戲下載務院新聞辦香港國安法新聞發表會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講到,香港國安法是把苦守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不同完滿結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內容也沒有超出一國兩制的框架,肯定會使一國兩制實踐行得更穩、走得更遠。

國安法會不會侵犯香港住民的言論妞妞撲克牌玩法對戰、出版、聚會自由和權利?細讀條文就會發明,這部法律的多項法治原則旨在防範侵犯香港住民享有的各項權利。

在一部法律中,總則是根和魂。香港國安法總則的第四條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住民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制定享有的包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聚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制定:防止、制止和懲辦危害國家安全犯法,應當堅定法治原則。法律制定為犯法行為的,按照法律判罪處刑,法律沒有制定為妞妞撲克牌遊戲玩法犯法行為的,不得判罪處刑。這些都是國際通用的法治原則,并與根本法一脈相承。

不僅如此,香港國安法第五十條制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推行職責,依法接納監視,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正當權益。這表明,駐港機構和人員并非無王管。這也是劃出了一條明晰底線:打擊國安犯法,但必要保障港人權利。

兩條制定防變色

在昨天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系列活動啟動禮上,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根本法規定香港國安法,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有力加固和完善。對於那些危害國家安全的少少數人來說,這部法律是高懸的利劍;對於絕大多數香港住民包含有在港外國人來說,這部法律是保障其權利自由和安寧生活的守護神。駱主任的這段發言,引起了全場熱鬧掌聲。

近幾天,反中亂港分子紛飛轉態的事實證明,明獨或暗獨在香港都沒有出路,國安法利劍和守護神的作用已經展現。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制定,香港特區住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或者確定或者宣誓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法,盡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五條制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喪失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資格。

這兩條制定同樣是劃出了一條底線,防範港獨分子混進公職人員隊伍,防範公職人員蛻變為港獨分子。以往有反對派議員竟然公然為港獨分子護航,甚至在立法會大堂上公開撕毀人大831決意文本,這些行為嚴重違反就職誓言;今后,雷同的妞妞線上對戰變色龍必受法律制裁。

打擊與震懾并重,面前與長遠兼顧,中心與香港齊發力,香港國安法必能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吸取落實香港國安法系列評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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