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明確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并非三權分立,三權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但終極三個機關都是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心政府擔當。這個說法完全是源于根本法的要點要義,具有堅實的法理根據。
然而,反對派卻以此為題惡意炒作,連續不斷鼓吹毫無憲制根據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是西方一些國家的政治制度模式,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沒有資格、也從未有過三權分立的制度規劃;三權分立基本便是一個偽命題,但反對妞妞撲克牌遊戲手機派卻重複炒作,其用意是誤導公共、制造慌亂,便是挑戰香港的憲制秩序,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香港從未有三權分立
此事的緣由,是教育局在審查多家出版社通識科教材時,刪去三權分立字眼,改為三者發揮互相制衡的作用,防範盡力過分會合。8月31日,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在接納傳媒采訪時稱: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制度,不論九七前或九七后的《根本法》都不是一個三權分立制度,這些事實都要在教科書中交接。楊局長依據自己的懂得,發布的觀點,完全沒有錯。林鄭在9月1日的行政會議前會見時,公然對楊局長的說法予以支援。林鄭的正本清源,毫不模糊。
對此,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聲言,林鄭提行政主導概念,是想變更一些觀念,迎合國內政治觀念;也有人稱,林鄭的說法是毀壞妞妞賠率分析香港的司法獨立。這些指責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香港從未有三權分立的制度規劃。
回歸前的香港,港督根據《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管治香港,與目前的行政長官比擬,當年的港督盡力大得多,對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有管理權,向英國王室擔當。那不是行政主導,而是大權獨攬。
回歸之后,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盡力根基是全國人大通過根本法授權,根本法沒有三權分立的任何表述。而根本法明確制定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并以行政主導。行政長官在中心政府授權下控制香港,行政長官和其領導的特區政府是落實中心對港全面管治權的最主要依讬。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要對中心政府和特區雙擔當,是連接中心和特區、一國和兩制的關鍵樞紐,必定要在特區政權機構行運中處于主導身份。可見,從制度設計上早已明確,行政長官是行政主導政權架構中的要點,在中心管轄權之下、特區三權之上。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實行的是以行政為主導,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與一些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有本性區別。
行政主導的法律根據堅實可信
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行政長官的盡力極度廣泛,絕非立法和司法機關可比,充分體現了行政主導作用。
香港根本法明確行政長官的諸多盡力。在行政與立法的關系上,行政長官除有權結束立法會外,議員的提案權也遭受一定限制。比如,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議員在提出前必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批准;在行政與司法機關的關系上,行政長官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香港國安法也體現了行政主導的作用。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行政長官向中心政府負總責。行政長官任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
香港的《告急場合規例規則》(告急法)也體現了行政主導的作用。該法授予了行政長官如下盡力:在以為屬告急場合或危害公眾安全的場合時,行政長官會伴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共長處的規例,而不需通過立法會。上年出臺的不准蒙面法,本年做出2024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后一年的決意,正是援引告急法做出的。
在一國兩制的制度規劃中,還有一個設計值得注意。立法會和香港法院都沒有直達中心的通道,而行政長官有直達中心的通道。比如,立法會選舉押后一年造成盡力真空怎麼辦?行政長官向中心政府教導,中心政府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意,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極做出第六屆立法會繼續推行職責,不少于一年的決意。
從以上這些細節中可以看出,行政長官的盡力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林鄭所說的三個機關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心政府擔當擁有堅實的法律根基,值得信賴。
惡意炒作旨在挑戰憲制秩序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其憲制秩序是中心主導下的行政主導制,本意是但願行政、立法、司法既配合協作又依法制衡,實現有效管治;而不是把行政、立法、司法之間合乎邏輯監視變成分權分立、互相對立,更不是把立法、司法變成攙和施政、妨害行政長官管治權威的工具。
反對派不厭其煩地炒作從來都不存在的三權分立,其背后政治動機便是無窮擴大放大立法權、司法權,貶低、壓制行政長官的主導權,進而壓制中心全面管治權,為搞亂香港、搶劫香港的管治權埋下伏筆。
憲法和根本法共同構建了香港的憲制秩序,憲制秩序不容挑戰。縱觀過往,香港之所以動亂不止,便是由於一些人心懷不軌,把一國之下的兩制,與某些國家的政治制度類比妞妞撲克牌遊戲在線,企圖創建一種掙脫一國約束的政治制妞妞撲克牌高勝率度,令香港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這是極度危險的舉動。
香港必要重回正軌,而重回正軌的關鍵,便是要從認清政治制度性質開始,香港從來沒有存在過西方政治學意義上行政、立法、司法鼎足而居的政制形態,決不能讓三權分立的歪理邪說大行其道!
三權分立之說,既無法律根據,也無事實支撐,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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