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美國政客早就揚言要制裁中國,但絲毫沒有陰礙中心維護國家安全的堅持意志。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香港國安法,當晚23時正式生效。此時,香港極大多數市民都喜出望外,紛飛讚歎:黑暴遷就此解散,香港將重歸正軌!紛飛稱贊:一國兩制有了保衛神。
保衛神保衛什麼?香港國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了規定這部法律的目的:一是維護國家安全;二是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華和不亂;三是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住民的正當權益。這三個方面都是國家和香港的長遠長處,為此,就算面前陰云翻滾,腳下驚濤駭浪,也要義無反顧地亮劍。
寧愿應對面前風險,也要維護長遠長處。香港國安法的出臺,體現出中心堅持不移、全面精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的戰略思維。
保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法出臺后,美國又是出臺所謂香港自治法案,又是公佈暫停對香港的出口允許豁免,強化對防衛設施出口香港的管制,臨時還沒有公佈此前重複恐嚇的取消香港的獨立關稅區身份。實在,就算是美國有更多辣招陰招,香港也不會畏懼。國家安全和臨時損失孰重孰輕?顯然,國家的長治久安、繁華富強是香港發展的基本保證。這個論斷并非從天上掉下來的妞妞謀略,而是從香港的成長軌跡中顯示出來的。
英國人管治香港長達150余年,大部門時段都默默無為,香港真正的繁華始于上世紀八十年月。國內革新開放開釋出的巨大市場潛力,為香港發展提供了無窮可能,看到市場機緣的港商紛飛投資國內,有的人甚至在香港只是開了一個小店,用賣掉店面和住房的錢,就可以在國內辦一個像模像樣的工廠,國內的優惠政策、低廉的土地成本和人力成本,令無數港商很快從小老板變成了大企業家,香港經濟也在這個過程中實現了轉型升級。進入21世紀,隨?國內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愈來愈多的國內公司在香港上市,又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央建設注入了強勁動力。
香港經濟與國內經濟能夠如此互補互動、互惠互利,離不開安穩和諧的環境。中國近40年沒有發作過對外戰爭,內部幾回局部動亂也很快平息。不爭論、埋頭干、悶聲發大財,中國的發展才劃出了一條美麗的上升曲線,這使港澳臺都從中受益匪淺。董建華副主席有句名言:香港好,國家好;國家好,香港更好。這句看似尋常的話,蘊含?國家安全與香港繁華之間的內在邏輯。
保香港繁華不亂
香港國安法出臺后,香港很多市民都讚歎,黑暴到了盡頭,港獨迎來末日,香港維持長期繁華不亂有但願了!很多人意識到國安立法后,美國必定無理干涉,給香港找麻煩。可是,香港持久的繁華不亂與臨時的風險孰重孰輕?顯然,前者重于后者。
過去一年,香港的不亂難保。磚頭飛舞,鐵馬橫街,火光沖天,交通燈被砸,地鐵機場癱瘓,大學校園變成歹徒的兵工廠,更令人憤慨的是當街火燒活人、刺殺議員、當街砸死乾淨工的慘劇。這妞妞撲克牌進階玩法一切,令香港從平安之都淪為動亂之城。
過去一年,香港的繁華不再。經濟跌幅為十年最大,政府公布的數據顯示,上年本港過份14萬間注冊公司結束,比前年增加8%,在企業裁員潮、減薪潮、畢業潮、倒閉潮的背后,是無數打工仔失去飯碗、一家老少生活艱難的悲慘圖景。
這些四處作惡的歹徒都是打?反中的旗號而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口號、玷辱國旗國徽、圍攻中心駐港機構,都赤裸裸地表白了推翻國家政權的目的。暴亂現場重複出現的美國國旗,更是公然供述了港獨勢力串通外部勢力的事實。這一切,令市民看清了所謂反修例的本性,令包含有香港住民在內的全國人民更深刻熟悉到香港繁華不妞妞贏錢策略亂的主要性,中心決斷出手,國安法利劍高懸,保香港繁華不亂,不懼霸權,不畏風雨!
保香港住民的正當權益
香港國安法出臺后,反中亂港分子稱一國兩制變成了一國一制,中心限制港人的權利。這是極度荒唐的說辭,眾所周知,在任何主權國家,國家安全都屬于中心的事權,假如中心要搞一國一制,可以直接將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何必專門針對香港規定一部國安法呢?
國安法把維護國家安全的大部門盡力賦予香港,國安法還寫明保衛香港住民依據根本法和相關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有關制定享有的包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聚會、游行、示威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正是對兩制不同的尊重。
實質上,反中亂港分子叫囂的侵權,并非國安法限制了香港住民的正當權益,而是限制了他們不正當的所謂權益。包含有:企圖推翻國家政權的權利;計劃、教唆、煽動、串謀實施暴亂的權利;嚴重阻撓、攙和、毀壞國家政權機關和特區政權機關依法推行職能的權利;串通外部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權利;實施可怕活動的權利。等等。
國安法打擊少少數,是為了更好地保衛大多數。就算這些少少數有外妞妞視頻教學國勢力撐腰,為了大多數的正當權益,也要斷然打擊,這才是真正維護港人的長遠長處。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指出,對于絕大多數香港住民包含有在港外國人來說,國安法是保障其權利自由和安寧生活的守護神。保國家安全,保香港繁華不亂,保港人正當權益一如此三保,不惜應對可能的風險挑戰,這種眼光、氣魄、胸懷和負責精神,必定令香港局勢煥然一新,一國兩制必能行穩致遠。
(吸取落實香港國安法系列評論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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