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夏博義,在接納媒體採訪時,談論到根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盡力,聲稱:延任后的立法會不具任何法律身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意,對香港法治是恐嚇,還說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提到的國安公署有權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條文凌駕了《根本法》三十五條;并聲稱但願政府批准改動部門香港國安法條文、令引渡協議得以覆原云云。
一個資深大律師竟然說出如此缺乏法律常識的話,令人目瞪口呆!夏博義所言與前任主席戴啟思比擬,有過之而無不及,已喪失了根本的技術良知。
口出誇大之詞挑戰憲制根基
夏博義最雷人的話有三句:延任后的立法會不具任何法律身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意,對香港法治是恐嚇,但願政府批准改動部門香港國安法條文。這是公開挑戰香港的憲制根基。
作為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應該理解三個常識疑問: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根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的憲制根基,根本法的辯白權、改動權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國家的最高盡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在閉會時期,由其常委會代行盡力。第三,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行政區,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還有中心的盡力。
依據以上三點常識,再來看第六屆立法會的延任疑問。因為疫情陰礙,無法如期選舉下一屆立法會,那么,第六屆立法會履職告終之后出現盡力真空怎么辦?特區政府向中心政府教導,中心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做出決意,全國人大常委會終極決意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不少於一年。法律程序如此明晰,有什么原因說延任后的立法會不具任何法律身份?
作為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應該理解一個法律常識: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權,都屬於中心事權。夏博義若不是生活在真空裏,也應該清楚一個底細:根本法23條授權香港特區就國家安全立法,但香港至今沒有推行這一憲制責任,因為修例風波時期,香港出現危及國家安全的大批暴力事件,全國人大不得不規定香港國安法,并在香港特區頒布實施。
以技術地位誤導公共
全國人大規定的法律,香港特區政府沒有盡力改動。夏博義稱但願政府批准改動部門香港國安法條文。這究竟是對法律常識的不知,還是企圖僭越中心盡力的無恥?
夏博義稱,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提到的國安公署有權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條文好像凌駕了《根本法》三十五條。這純粹是主觀臆斷!
根本法第三十五條制定:香港住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告狀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衛自己的正當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彌補。
妞妞撲克牌型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制定,有三種情境之一的,由駐香港特區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法案件行使管轄權,包含有: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參與的複雜場合,香港特區管轄確有難題的;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場合的;出現國家安全面對重大現實恐嚇的場合的。
兩相比較,可以釐清兩個疑問:其一,只有在出現三種特殊場合時,駐港國安公署才會行使管轄權。其二,駐港國安公署接管案件妞妞網頁遊戲,并不等於必定剝奪根本法三十五條所制定的香港住民享有的權利。憑什么說國安法凌駕於根本法?
夏博義還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并非由法律界人士組成,部門人甚至對香港熟悉不深,但可顛覆終審法院考慮各方理據后作出的決意,任何本港法庭的決意也有時機被顛覆。這是明顯的掉包概念!
首要,全國人大是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的人員必要全部由法律界人士組成嗎?泰西國家的議會也是立法機關,莫非全部議員都是法律界人士嗎?
其次,根本法第158條列明,在涉及中心政府控制的事務或涉及中心及特區關係的條款時,全國人大行使釋法權,全國人大并不會涉及具體案件。憑什么斷定任何本港法庭的決意也有時機被顛覆?
夏博義身為資深大律師,不能說他不懂法,他以技術人士的地位對根本法和國安法發布的評論,有意混淆視聽、誤導公共,意欲何為?
回首修例風波中,大律師公會對歹徒向市民施暴等視而不見,在發作立法會大樓被歹徒進攻、黑暴分子在機場非法會集等嚴重事件時,公會的宣示也是輕描淡寫,前主席戴啟思還公開吹捧被捕歹徒有優良品質,并發起律政司免於檢控。但對於特區政府和香港警員維護香港的法治秩序行為,大律師公會卻多次發表宣示指責。
最近幾年,美英等國連續不斷干預香港司法,甚至連12瞞逃這類涉嫌刑事犯法、保釋時期妞妞撲克牌遊戲手機棄保逃亡的案件,美英政客也召喚放人,大律師公會和夏博義對此一言不發,對香港國安法卻居心曲意解讀,顯然是使用雙重尺度,將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
越來越多的事實證明,大律師公會已經淪為一個只問政治態度、不問法律技術的組織。不僅嚴重背離法治精神,也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曾公然質疑公會健忘了其章程中要竭力維護社會公義而非任何政治態度的制定;大律師公會前副主席蔡維邦目睹公會對示威者暴力維持可恥的寡言,憤而去職;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曾批駁戴啟思將一個技術的公會變成一個攬炒派的政團。如今,夏博義接任主席伊始就公然挑戰憲制根基,可以預見,他只會令這個組織在政治化的泥潭越陷越深,成為亂港禍港的工具。
喪失法治精神和技術良知的人,不配談法治!夏博義們當有自知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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